世界周刊 2011年11月20日 问答

问答 1. 2. 3. 4.


问答 1.

等调整身分 宜拿绿卡再离婚

一位妻子问:

我丈夫在他公司的担保下申请中国的第三优先技术人员的配额,排期是2004年10月。我们于1998年在中国结婚,2004年以H-1B及H-4签证来到美国。我们的身分有效期到2013年止。我们的移民申请(I-140)已经批准,并于2007年7月递交调整绿卡身分的申请(I-485 ),现在等待中。问题是,我和丈夫已分居,他想离婚。他要我去上学转学生身分(F-1 ),但学校职员说,我的申请会被拒,因为我已经申请移民了。我应该怎么办?

李亚伦律师答:

根据2011年12月国务院的签证进度公告,职业移民第三优先已排到2004年9月8日前递交的案件。根据过去这种类别的进度,你的优先日期还需要大约两到四个月会排到。请注意,即使优先期已排到,移民局仍需一些时间来审理裁决。我建议你试著与丈夫商量,让你在获得永久居留绿卡后,才完成离婚手续。这样,你的绿卡不会被撤销。我同意学校职员的说法,你若申请转学生身分将面临困难,尤其是转换身分的申请表(I-539)上问及"你是否曾经申请过移民签证或调整身分"。

问答 2.

投资移民者 应至少6月入境1次

一位潜在投资者问:

我想申请美国区域投资中心50万美金的投资移民类别(EB-5)。不过,我很担心无法在美国长期居住,因为我在中国仍然有工厂。我还听说美国政府要求绿卡持有人每年至少要在美国居住六个月。是否有解决方法?

李亚伦律师答:

如果你已婚,且主要原因是为了家人可移民,那么有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如果你妻子可有更多的时间留在美国,那么可用你妻子的名义而不是你的名字为主要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另外还应该记住,这些区域投资中心在这经济困难的时期对美国移民局及政府当局越来越重要,因此投资者可能会发现移民局会对他们的入境持宽松态度。以投资获得绿卡的持有人应该每六个月至少入境美国一次,并记住持绿卡在海外停留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他们申请回美证,他们可能允许在海外不超过两年。另外尽量与美国有亲密关系也有利,包括拥有房产、个人财产、银行账户、家人及纳税等。

问答 3.

有递解令不能申请十年绿卡

一位芝加哥读者问:

我在2000年持别人护照来美,未被抓。我申请法轮功被拒后,两次上诉都失败,现有递解令。我丈夫于1998年来美,是政庇家属,也有递解令。我们有两个孩子。老大22岁,是中国公民。老二九岁,是美国公民。我们没有犯罪记录,交了八年的税。我们是否有资格申请十年绿卡?

李亚伦律师答:

你没有资格申请十年绿卡,因为停止计算时间的规则。当移民法庭对你和你的丈夫发出上庭通知书(NTA)时,你们可累计十年的时间已停止计算。不幸的是,法律不允许你在递解令发出后,重新累积在美的这十年的资格。请注意,如果你离开美国,然后再入境,是否可重新累积这十年的时间现在正在争议中。2004年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先前时间停算后,允许合法入境的当事人开始重新计算在美时间。最近,移民上诉局于2010年判定,除非豁免批准,否则连续在美居住不能重新计算时间。

此时看来,你无法克服困难。但这并不意味著如果你或你丈夫被移民执法局逮捕后就会被送上飞机递解出境。那时,你和你的律师可能能够要求移民执法局行使检控酌情权,如果批准,将根据法律让你留在美国。有关检控酌情权,请点击我们网址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30万移民案 新因素重新考虑”.


问答 4.

中国代孕公民子女可申请来美

一位妻子问:

我有绿卡,丈夫是美国公民。多年来我们一直想生儿育女,但没有成功。我现在已45岁。我们在美国很难找到可收养的婴儿,而收养外籍婴儿的规定又非常严格。我们考虑将丈夫的精子植入住在中国的女子体内,等她把婴儿生出后,再把监护权交给我们。如果这么做,我们要如何才能把婴儿带来美国?

李亚伦律师答:

这似乎是要将今日的科学与昨日的旧法律相结合。你的丈夫将来必须要以私生子的名义为孩子递交文件申请移民。一旦孩子到了美国,将有权申请美国国籍。当然在申请过程,必需由美国的鉴定公司与美国领事馆协调办理亲子鉴定 (DNA)的手续。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出生证(你丈夫名字要登记在孩子出生证上)、代孕合同、支付给女方金钱证明和孩子生母签写的孩子权利移转权。你或你的律师也必须确定这样的交易是否会违反美国州或联邦法律以及中国的有关法律。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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